一、什麼情形下環境行政處罰撤銷?
出現以下情形環境行政處罰撤銷:
1、《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答覆書,對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並提交當初作出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會被撤銷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意味著應當結案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七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若是因為實施了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等行為的公民、單位,對自己受到的處罰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也可以向環境行政相關部門提出複議請求。提出請求的時候,可以明確提出希望行政處罰被撤銷或者是變更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