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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身份置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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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身份置換金?

什麼是身份置換金?

國有企業職工因為改制而改變原國有身份該不該得到經濟補償?原國有企業職工因為改制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該不該得到經濟補償?用於職工身份置換的經濟補償金被改制後的非國有企業使用是有償還是無償?這三個問題,一直困擾了陳**等人10年。

陳**、苗**、許**、王**等人是**鋼鐵集團冶山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冶山礦業)職工。10年來,他們針對自身遭遇進行法律抗爭的結果是:三級信訪已終結,行政複議不受理,行政訴訟不受理。如今,他們的維權路走不下去了。

正當陳**等人進退維谷之時,2012年6月12日,律師調出的一份工商檔案又讓他們看到了一線希望。這份檔案是當年有關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覆。正是這個批覆,“使我們的利益被侵害了”。

6月12日下午,陳**、苗**、許**、王**一紙訴狀將**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國資委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當年有關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覆,判決被告重新作出相關批覆,依法、依規發放經濟補償金或將經濟補償金(身份置換金)作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或債權。

**市中院能否立案並審理該案,他們“心裡沒底”,但充滿希望,“這個批覆應該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

改制

**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前身為**鋼鐵廠,始建於1958年,是**省興建最早的鋼鐵聯合企業、國家特大型工業企業。

冶山礦業始建於1957年,國有獨資企業,是**省省屬中型礦山企業。1993年4月12日,冶山礦業合併到**集團。

2003年4月,**集團實施整體改制,從國有獨資企業改製為非國有控股企業。隨後,作為集團二級單位的冶山礦業,也改製為非國有控股企業。

冶山礦業改制的依據是2002年4月26日頒佈實施的**市寧振發(2002)01號《**市國有工業企業“三聯動”改革工作實施細則》等“三聯動”有關檔案精神。冶山礦業改制審計、評估工作基準日為2002年12月31日,改制基準日為2003年4月30日,從2003年5月1日起按持股比例享受權益。

冶山礦業具體改制方案如下:

改制後的**集團(國有股份佔49%)作為出資人持股10%,股本為77.43萬元;冶山礦業經營層和管理技術骨幹持股90%,股本為696.90萬元。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冶山礦業總資產為32440.46萬元、總負債21885.45萬元、淨資產評估值為3127.55萬元(含土地),加資本性投資等3376.03萬元,調整後的淨資產為6503.58萬元。

截至2003年6月30日,冶山礦業職工人數4002人,從淨資產中提留安置職工備用金9236.54萬元。

**集團對冶山礦業副處級(含助理)以上10人股權獎勵211.04萬元,同時給予一次性折讓100.67萬元。

從淨資產中提留安置職工備用金不足部分2732.96萬元、股權獎勵211.04萬元、一次性折讓100.67萬元和**集團持股77.43萬元,上述合計3122.10萬元由**集團注入資金。

改制後,企業職工原來的國有身份全部被置換,原無固定期限合同被全部解除,成為合同制工人。

風波

就是這次改制,引發了一場風波,至今還未平息。

2003年8月7日,冶山礦業職代會通過了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於8月18日獲**集團批准。

對改制方案表決,職代會第一次並未通過,原因是科級領導沒有股份;第二次,也即8月7日,科級領導有了股份才通過了。即便如此,很多職工還是認為,改制方案不合理,表決嚴重違法,原因是108名職代會代表中,大多數是副科級以上領導。那次職代會表決,實到代表人數105人,1人反對。這簽字同意的104人當中,科級以上43人,科級助理11人,工段長、班組長45人以上,普通職工不超過5人。普通職工代表人數僅有可憐的幾位,並不能代表全體職工的利益。“一個3億多元資產的國有企業,被礦長、副礦長、工會主席等領導層僅出資386萬元便全部收購,而普通職工的身份置換金9236.54萬元,被改制後的企業無償佔用,既不作為職工股份也不作為債權,解除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分文不給。”陳**說。

冶山礦業改制方案剛一出臺,便遭到普通職工強烈反對。他們認為,冶山礦業這種改制,屬於領導層自賣自買企業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並嚴重侵害了廣大普通職工的合法權益。

2003年8月28日,部分職工情緒激動,佔領了選礦廠提升礦倉鐵軌,之後有幾十名職工靜坐,後來發展到了上千人參與其中,這種非理性抗爭持續了一週時間。

職工的抗爭並未奏效。2003年10月31日,冶山礦業在六合賓館掛牌成立,宣告改制成功。

部分職工的抗爭,也一直沒有停止過。**市六合區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查明:2007年5月28日至6月30日,部分職工對冶山礦業運送鐵精礦粉的鐵道口及採礦一場井口、選礦廠原料運輸道路等地進行封堵,給公司造成鉅額損失,後在政府部門協調下,公司滿足了退休工人的部分經濟要求;2008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數十名職工參與封堵冶山礦業通往南鋼的運輸鐵路,導致鐵路停運,造成公司2萬餘元損失。

2010年2月1日,冶山礦業5位職工被判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被處以緩刑、免於刑事處罰。

訴爭

冶山礦業訴爭職工認為,檔案中規定的安置職工備用金,就是職工身份置換金。而依據有關規定,身份置換金要麼發給職工,要麼轉換為等價股權或者債權,這樣才是真正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

2002年3月25日,**省政府檔案《省政府關於批轉省經貿委2002年全省國有企業改革與改組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41號】第五條;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02)135號蘇政發[2002]135號】第十三條;2002年11月18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五條;2003年6月16日,**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檔案《關於印發〈**省省級國有中小型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係費用提留和國有淨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蘇財國資(2003)41號】第七條等規定,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含國有不控股)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在改制時如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不能以現金支付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等價股權或債權。

訴爭職工認為,**“三聯動”有關檔案,只確定了合同制前入職的在職職工每人3.18萬元的“備用金”,卻沒有明確備用金的性質為身份置換金或經濟補償金;而將該備用金留給企業無償使用,顯屬違背法律和上級政策精神,經濟補償金既不給職工發放,也不轉化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或債權,直接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

職工們10年來抗爭的結果是,如同冶山礦業內部報紙《冶礦報》2012年4月10日報道所說,“少數退休人員上訪訴求要3.18萬元身份轉換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是沒有政策依據的,三級信訪已經終結,行政複議不受理,法院不受理”。

因為職工反映的改制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而非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2012年4月23日,**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原告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市中院,該上訴案尚未有結果。

縱觀有關部門的答覆意見,這些職工的訴求之所以未獲支援,是因為冶山礦業改制並無不妥,依據是當時的“三聯動”相關檔案;並且,改制方案獲得有關部門批准,也經過了職代會表決。

“三聯動”改革實行了一套安置職工的備用金制度:有淨資產的,原企業必須提取安置職工備用金,每位職工可以提留3.18萬元,該備用金帶入“三聯動”改革企業,作為安置職工的備用金,企業經營者必須對其安全性負責;沒有安置好的,3.18萬元要返還。3.18萬元的來由,是按**市2001年市屬工業平均年薪1.06萬元的3倍提留。

**市對管理層收購(MBO)也做了七折優惠的決定:對經營者的收購折讓優惠。優惠的幅度不超過評估後企業淨資產(不含劃撥土地)作相應提留後餘額的30%。

**市320家“三聯動”改革企業中,有100家要吸引多元投資;150家企業實行徹底改制,完全民營;70家企業關閉破產,淘汰退出。

**集團及其冶山礦業的改制,屬於管理層收購(MBO)模式。

**市產權交易中心公佈了一組統計資料: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28日,該中心完成交易專案共計237個,其中MBO受讓的有145項,佔了61.18%。

冶山礦業董事長張迪民告訴本刊記者,企業是嚴格按照“三聯動”檔案精神改制的,不存在任何問題。他們曾多次採取各種形式,勸阻職工不要再做無用功,但均無濟於事。這位冶山礦業的元老,對一些職工的做法顯得愛莫能助。

訴爭職工並不領張迪民這個人情。企業改制時,總資產3億元之多,而負債卻2億多元。冶山礦業黨工部在國家級專業刊物《冶金財會》2009年第八期發表文章,提出的資料證明,冶山礦業自1957年建礦起至2002年改制前的46年間,一共虧損3074萬元,“與評估負債數額相差1.8億多元!我們職工,會加減法,不是傻子!”

冶山礦業的勞動合同書,職工認為有的條款是霸王條款,嚴重違反法律,比如“乙方(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內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冶山礦業)就不支付勞動合同中註明的企業改制時計算到經濟補償金”。

正當職工訴爭進退維谷之時,該案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春利從工商機關調取了一份工商檔案。這份工商檔案,就是寧振辦(2003)12號文《關於同意**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三聯動”改革的批覆》。

羅律師認為,**市振興工業指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寧振辦)2003年5月19日的這個批覆,導致冶山礦業改制時職工身份置換金既不發放,也不轉換為股權或債權,而是直接留在改制企業,並參與企業經營,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雖然振興辦已被撤銷,但**市人民政府及其國資委一直是繼續履行其職責的行政機關。因此,**市政府和**市國資委是本案適格的被訴主體。

同是2003年改制的國企**廣廈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除依法補償外,還讓職工依法持股,且經過了職工大會的討論通過。而本案中,冶山礦業改制未付給職工經濟補償,也未讓職工持股,只將安置金作為備用金,不明確其性質,且也未經合法的職代會通過。

改制前的冶山礦業,是一家4000人的國有企業。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人數不應少於175名職工代表,而且,領導幹部不應超過1/5。但是,本案中,4002人的企業,到會對改制方案參與表決的職代會代表只有105人.這105人當中科級以上領導幹部43人(這些都是後獲得股份的領導幹部),佔總人數的40.9%;科級助理幹部11人,佔總人數的10.47%;班組長、工段長不少於45人,佔總人數的42.8%;而普通職工代表不超過5人,僅佔總人數的4.7%。其中,領導幹部的比例已絕對超過1/5,且達到了50%以上。因此,該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成顯屬違法,由違法組成的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當然也是無效的。

基於以上,訴爭原告認為,要求撤銷這個批覆的行政訴訟,“應當立案並審理”。但截至6月21日,**市中院是否立案,尚未給出裁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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