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只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則有可能不僅無效而且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國規定合同要生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首先,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
其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為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裡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
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無效。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
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當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