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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寫低合同工資是否合理

欄目: 合同效力 / 釋出於: / 人氣:1.92W

一、公司故意寫低合同工資是否合理?

公司故意寫低合同工資是否合理

公司故意寫低合同工資不合理。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援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私人企業都是通過績效工資去激發員工的工作能力的,除非當月沒有任何業績,那就只能拿到基本工資。故意寫低基本崗位工資,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績效工資的計算方法跟實際不一樣的話,這樣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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