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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糾紛管轄怎麼規定的?

欄目: 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1.79W

一、不動產租賃糾紛管轄怎麼規定的?

不動產租賃糾紛管轄怎麼規定的?

不動產租賃糾紛應為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性地規定某些特殊型別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制度。這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

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不動產租賃糾紛有哪些?

1、不動產租賃糾紛種類可為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糾紛。

2、損害賠償糾紛。

3、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範,主要內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生租賃糾紛。

4、不動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不動產租賃優先承租權的明確規定,“優先租賃權”沒有法律依據。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原不動產租賃合同期屆滿要求續租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權利。

5、不動產租賃糾紛可以使轉租糾紛。

6、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不動產使用功能而發生的糾紛。

7、為逃避管理和偷逃稅費而變相出租不動產發生的租賃糾紛,也是其中的一個種類。

綜上所述,不動產糾紛案件中涉及物權和債權債務兩類性質不同的糾紛,對於這兩類性質不同的糾紛案件,涉及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案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涉及不動產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