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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3.09W

一、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有哪些強制性規定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關於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有沒有補償?

未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關於試用期辭職,這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用人單位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簽訂都是一式兩份,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各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勞動者的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