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是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它具有強制締約性質,即依照
法律規定,對某些民事
主體施加的與他人締結合同的義務,非正當理由,該民事主體不得拒絕訂立該合同。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7條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
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五十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