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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有何特殊情況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4.39K

一、什麼是贈與合同

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有何特殊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因贈與合同特別是不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處於純受益的狀態,故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的權利,《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即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隨即增加了但書條款,對行使撤銷權進行了相應的限制,該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該款規定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對於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中,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難理解,對於社會公益的爭議亦不大,因為對於該類合同可以找到相應的判例或者依據文理解釋得出答案。法律既然規定社會公益與道德義務性質兩中並列,那麼必然存在著具有社會一般評價的道德義務但又非公益,但對於具有道德義務由非公益性質怎麼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釋亦不易得出答案,因為所謂的道德隨著時代的變遷意義亦在不斷變化。

二、贈與合同的情形

贈與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

1、普通贈與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與張園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例如企業、個人在抗震救災過程中做出的捐贈;三、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

三、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於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衝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讀完這篇文章相信您一定知道了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型別,該型別是有一些特殊的,其特殊之處在於撤銷時是不可撤銷的,其他型別的贈與是可以撤銷的,對於簽署這類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