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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物權法中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6.38K

一、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物權法中的規定是什麼?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型別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中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包括《民法典》分則規定的下列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 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9.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5、融資租賃合同

二、《民法典》中對有名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 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民法典重視的不是合同的形式,而是公示公信原則。就是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登記在我國民法典中的地位很高,很多情況下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關於有名合同民法典中對招標以及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這方面的合同做出了具體規定。本站小編提示大家在進行具體操作時一定要對要進行的事項的相關法律規定增進了解,避免違法為事。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