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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1.83W

一、《民法典》中介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民法典中介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除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強制履行費用過高等情形外,對方仍可要求繼續履行。

《民法典》中介合同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居間合同,就是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特徵: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雙方可以約定合同金額分之二十以內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定金不予返還;違約金: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額或按一定標準確定的違約金。在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況下,守約方應該在二者中選擇一個比較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主張;

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可在向法院起訴時提起此項訴訟請求,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妨礙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

在未約定違約金或定金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實際損失賠償。在定金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主張按實際損失賠償。

違約責任的承擔對於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為存在違約責任的約定,所以對雙方當事人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當然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支付違約金,還包括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等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