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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應該怎樣寫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1.21W
定金條款應該怎樣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進行約定。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寫定金條款,第一,要明白定金的種類,在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理論上, 根據定金擔保目的的不同 , 可以將其區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違約定金是以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適用條件的。第二,要明確定金的金額,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 , 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上述四種定金的性質各不相同,適用的條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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