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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不成立情形是什麼?

欄目: 合同訂立 / 釋出於: / 人氣:1.07W

一、供用電合同不成立情形是什麼?

供用電合同不成立情形是什麼?

供用電合同不成立情形是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之下籤訂或者是合同簽訂的主體,不具有相對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並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  由於其具有客觀物質性並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於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供用電合同簽訂原則是什麼?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4、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採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用電的話,那麼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的成立與否應當是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確定。如果說合同當中不包含一些必備的條款,那麼很有可能就會導致合同本上是不成立的,或者是合同是屬於一種瑕疵的合同,需要予以補正,這些都是需要予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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