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審查範圍的有哪些?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6.行政機關對來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為;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9.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符合法定允許行政複議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如果超出時間期限、或者不符合法定申請行政複議審查的情形,是不可以申請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符合條件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