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之情形)
1、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時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時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