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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不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欄目: 平均工資 / 釋出於: / 人氣:1.71W

現在市場上的用工形態是非常的多樣化的,但實際上,真正的勞動關係和一般的民事承攬以及其他的業務外包是存在著非常重大的區別的。所以不是所有的用工形態都可以用勞動合同法解決爭議的,在這裡365平臺要給大家普及的常識知識就是,勞動合同法的不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的不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的不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2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法》上所稱為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物件,從而不能把公務員祝為僱員。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關係,由國家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但農民勞動關係是否由《勞動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僱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仍應是《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任何國家均規定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勞動法。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我國也是如此。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是否適用《勞動法》。

一般來講,在事業單位中,從大中專以上學校畢業的在一定技術或有一定知識程度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均為幹部身份(包括教師和醫生)。但根據目前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大批像教師、醫生這樣的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既不屬於公務員,也不是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人員,同時又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勞動者。這樣,這些勞動者與所在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處於無法調整的狀態,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是投訴無門。為了彌補上述空白,國家人事部曾頒佈過處理事業單位與其職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規定,但該規定的頒佈僅是有部門有心無力的行為,在客觀上不能起到解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糾紛的作用。因為依該規定成立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對爭議的裁決無實體法依據。

二、勞動合同法立法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意義在於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在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可以有更加明細的條款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不適用的範圍都要就是包括以上四點的。首先我們要知道國家的公務員,他們所參考的是國家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試用期一般都是一年,這和普通的勞動者根本就不一樣。其次,現役軍人以及家庭保姆等這些都不參考勞動合同法來調整的,尤其是保姆等這類工作和僱主之間屬於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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