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解散時往往需要進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由清算組來進行執行,一般來說公司清算的原因都有哪些呢?公司清算流程又是怎樣的?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這兩個問題為大傢俱體闡述。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登出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
(1)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決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用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而強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流程是怎樣的?
1、清算原因。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中的1、2、4或5解散,應當清算;因公司分立或者合併解散不需要清算。股東會決議解散的,股東會應對公司清算作出決議。
2、成立清算組。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清算組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接管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依法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處接管公司的管理權,接管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並從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指定專人保管。須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內各職能部門的印章;(3)各種財務印章及合同印章;(4)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印章;(5)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的印章。
2、債權債務清單,要求不能遺漏,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3、資產清單,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分類登記,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4、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要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書、協議書,各種法律檔案及廠內相關檔案分類統計移交。
6、財務賬冊及相關財務資料。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等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二)清理公司資產
這是公司清算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對解散公司的財產狀況詳細的瞭解之後,清算組才能進一步執行清算事務。
公司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方面:
(1)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包括公司在解散時實際佔有的廠房、機器裝置、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內。
(2)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
(3)公司對外投資享有的股權。
(4)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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