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個人破產重組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破產清算 / 釋出於: / 人氣:1.1W

一、個人破產重組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破產重組的規定是什麼?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二、宣佈破產債務怎麼辦?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餘下債務不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公司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怎麼辦?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照《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企業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破產之後,公司的債務由破產的財產進行償還。如果破產人沒有財產可還債務,法院可以進行終結宣判,餘下的債務將不再償還。

Tags:重組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