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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之前購買的財產有效嗎?

欄目: 破產清算 / 釋出於: / 人氣:2.57W

一、申請破產之前購買的財產有效嗎?

申請破產之前購買的財產有效嗎?

申請破產之前購買的財產不一定有效,具體來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破產企業以不合理低價購買、破產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的,購買行為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二、企業破產的條件是什麼?

1、企業破產的條件為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企業在經營期間可以通過舉債等方式融資,通過此種方式企業獲得了資金,同時也需要履行到期償還債務的義務,若是到期不不能償還、且也沒有能力償還、或者是明顯缺乏償還能力,該企業可能會被宣告破產。

Tags:財產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