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