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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與表見代理

欄目: 經營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1.39W

由於公司是一個單位,是一個集體,在對外行使民事行為權利或者是履行明確行為義務的時候,不可能整個公司的人都到目的地去簽訂合同,所以這個時候必須要有一些人來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那麼這些人是可以叫做職務代表人的,不過這與我們民法上有一個概念叫做表見代理有什麼區別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職務行為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職務行為與表見代理

兩者雖然都是代表公司和企業來做一些事情,但是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合法性是完全不一樣的。

具體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是有區別的。

第一,是性質上的區別,一者是合法行為,一種事非法行為。

1.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個公司想要去做什麼事情的話,都要有人代表公司去做,那麼這個代表人所做的事情就是屬於一種普通的職務上的行為,這是一種合法而且非常常見的職務行為,也可以叫做職務代理行為。

2.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所做的事情是由公司授權,然後自己去辦的,本身自己是沒有任何的權利,他所簽訂或者是履行的事情都是以公司的名義來進行的,所以這是一種比較合法的行為。

3.而對於表見代理在我國民法上認為這是一種沒有完全效力的行為,當然它還不同於無效的行為,因為這是可以被公司所追認的,由於當時的行為人是沒有公司的代理權的,但是看起來是有代理權的外觀。

4.從而導致第三人相信了他是有代理權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活動,但是這個行為,並不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在事後,如果公司或企業不進行追認的話,那麼自己就要承擔責任,如果進行追認的話,那麼這個代理行為才是有效的。

第二,這種行為的法律地位不同。

1.通常來講,職務行為的行為是沒有什麼法律地位的,因為在那個時候,他和該企業本身就是一個法律主體,只不過他是一個企業的代表人而已,這個時候不涉及任何委託代理等等的關係,只是一個員工在做自己的職務上的事情罷了。

2.不過表見代理是不一樣的,因為表見代理人和公司是一個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它是一個代理人的身份,在做事情的時候是獨立的一個主體,只不過這個主體和公司之間簽訂一個委託或者是代理的協議,然後可以代理行使公司一切的權利,並且幫助公司履行各種各樣的義務,所以這個法律地位是比較獨立的。而前者的法律地位是從屬的關係,並不可以單獨的把它當成一個民事主體。

3.對於職務行為和表見代理的區分還是比較容易的,因為不同性質的行為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職務行為就不需要承擔著無效法律行為的後果,一切的事情都由公司來承擔,不過對於表見代理來講,公司可以選擇追認或者是不追認,如果不追認的話,當事人自己是需要損失賠償的,所以這個責任還是比較大的。

以上就是關於職務行為和表現代理的最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