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股東型別是非流通股什麼意思?

欄目: 經營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2.85W

一、股東型別是非流通股什麼意思?

股東型別是非流通股什麼意思?

非流通股股東是中國股市的特有概念,指“非流通股”的持有人。在中國股市中,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

其中“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資發起人股、社會法人股、外資發起人股。

股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股東做出違約補償(對價補償),以換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權利。

一般先是對流通股股東送股,這就出現了股改方案實施當日股票折價的現象。股改中非流通與流通股協商採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對價股和對價資金送與流通股股東的辦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實施方案,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這些有條件限售股終於變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東也獲贈了對價股份。

非流通股也是屬於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起自然人股等);這類股票除了流通權,與流通股不一樣外,其它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買賣,但可以通過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了,一定獲得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二、流通股的七項權利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流通股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流通股東的知情權大多通過上市公司公開的資訊披露而獲得。《關於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問題的通知》中沒有詳細的資訊披露要求,僅原則性地規定了試點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披露資訊。在隨後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和《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資訊披露的主要責任人、重點要求披露的內容及後續履行一定的資訊披露義務。當然從內容看還不完整,對披露的時間、程式等要求還不明確,特別是資訊披露中由誰承擔相應、具體的法律責任不夠規範。

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有關資訊,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流通股股東作出相關安排,並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准檔案及公告。應嚴格保證所披露的資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重大遺漏,因此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股東分置改革方案及進展等情況的知情權,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時披露的義務。

2.分紅權

流通股股東投資公司是為了獲取回報,當然應該享有公司股利分紅的權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對股東分紅的預期實現必然產生影響,直接關係到廣大股東的投資回報。因此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當對流通股股東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權結構的變化而產生的影響作出承諾保證。

3.表決權

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有權利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通過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來實現的,因此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為流通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利作出相關安排,在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和參加股東會的時間、條件和方式,併為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路投票系統,單獨董事也應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徵集投票權;臨時股東大會就公司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作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

作為股東擁有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按照《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提出請求時,公司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於股權分置改革這一事關廣大流通股股東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當對方案的產生和通過有異議,流通股股東在符合股權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時可以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監督、建議、質詢權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通過選舉監事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事關每個流通股股東自身利益的股權分置改革,公眾投資者有權對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議或質詢。特別在臨時股東大會上所提出的質詢和建議,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根據規定都應作出答覆和說明。

6.股權持有與處置權

股權分置改革實質是雙方股東對原有合同約定的修改,是兩者間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調整。合同最基本的內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對於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東不接受,一方無權要求對方無條件接受,因此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應該明確流通股股東沒有無條件接受決議的義務。對於該部分異議或反對股改的股東怎樣保護它們的權益呢?應該賦予異議股東收購請求權,即請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東以公平的價格收購其股份的權利。在普通法系國家,在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應的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制度,對不同意重組方案的股東由公司回購其股份並予以登出。由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而使得原有股東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確規定異議股東的收購請求權,以切實保障廣大中小投資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7.尋求司法保護權

傳統的《公司法》規定了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東侵害時,對侵害股東權利的行為,股東有權依法追究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根據股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議立法對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流通股股東可以請求行使司法救濟保護權。

(1)股權分置改革資訊披露相關義務人,因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或披露的資訊存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欺詐行為而造成自身損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

(2)對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股改方案違反了有關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對臨時股東大會有關股權分置方案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式、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而無法協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對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諾,事後逃避其承擔義務責任的,對這一違約行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東損失,具有索賠的權利。

(5)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公司章程等賦予的其他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 ,非流通股也是屬於股票的一種,但這種股票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而對於非流通股的股東同樣也可以享受到與股票一樣的權利,而對於股東在獲得的時間一定要慎得國家部門的同意,這樣這份交易才能進行合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