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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是否可以無權轉讓?

欄目: 經營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3.12W

樑慧星老師在談及無權處分的“處分”適用範圍時認為,合同法第51條所謂“他人財產”,是指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5期(總第187期)第7頁刊登的一個案例,明示“股權轉讓不適用無權處分”。

股權是否可以無權轉讓?

股權和產權是交易中的擎天柱,不同的權利形態及交易程式(行政管理),也現實地影響著法律適用的思維方向。股權轉讓中的無權處分問題的司法實踐究竟如何,以兩個經典案例為渠道,管中規豹。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一、股權轉讓的具體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二、股權轉讓方式間的區別

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股權是否可以無權轉讓是法律界學者們一直探討的重要問題法律的嚴謹性決定了他並不能只是似是而非。股權是否可以無權轉讓涉及諸多情況,但實際上都會對股權實際所有人造成負面影響,所以大家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調查,查清楚股權的真正所有者相關資訊,以免後續造成一系列問題,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這樣往往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