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地方不執行公司法43條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經營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2.29W

公司法制定的最終目的主要還是為了統一規範公司的運營狀況,所以無論如何,公司法的總體原則還是公司在自主經營的時候,可以適當的靈活多變。因為我國公司法當中不可能全面的概括公司在經營的時候實際遇到的問題,所以有些法條可能有些公司並不能具體的執行。就比如小編下面為大家介紹的,地方不執行公司法43條是怎麼規定的?

地方不執行公司法43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地方不執行公司法43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共有四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股東作為股東會的成員,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表達自己意志的場所。股東會決定有關事項,由股東提出自己的意見,表達自己的意志。

二是股東在股東會上有表決權。股東的表決權是指股東基於投資人地位對公司的有關事項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棄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是表決權的行使原則上依本條的規定,按照各出資人的投資比例確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體現的是資本的本質,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四是為體現公司自治的原則,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可以例外處理,公司章程如果規定另外的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也是合法的。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司法的靈活性,給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權。

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召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公司法第43條當中是規定的是,股東的決定權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來進行的,但是與此同時也規定,如果公司章程當中有著其他規定的話,也可以不遵守公司法第43條當中的規定。所以說地方不執行公司法43條這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的,有些地方不執行公司法第43條的內容,這並不違法,公司還是要結合實際狀況,也不能一板一眼的按照公司法當中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