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特別法人的條件是什麼?
1、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人的成立程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作為獨自的民事主體,要獨自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自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
4、能夠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二、特別法人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其實成立特別法人跟一般法人的條件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只不過特別法人跟一般法人的社會職責是不一樣的,比如普通盈利性質的私人單位是一般法人,但國家行政單位就屬於特別法人,企業跟國家行政單位雖然都屬於法人,但法律性質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