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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經理的職權包括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2.18W

一個公司不管規模多大,都會設有總經理、經理等職務,股份有限公司還會設立董事長。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的地位非常重要,負責管理和經營公司。我國公司法的專門針對公司的一部法律檔案,其中也提到了經理。那麼,公司法經理的職權包括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番。

公司法經理的職權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經理的職權包括哪些?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經理權利體現在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組織經營權。經理是公司日常業務的執行機構,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經理作為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要負責執行 董事會制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以及董事會的其他決議。

2、公司內部規章的擬訂、制定權,包括公司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擬訂權和公司的其他具體規章的制定權。

3、人事任免權。經理可以向董事會提出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人選,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時,經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負責管理人員。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此外,經理作為董事會的執行機構,還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總經理是如何產生的?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由此可見,按照公司法經理方面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該設立經理,董事會負責選擇並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的職權範圍非常廣,包括主持公司日常管理、擬定公司經營管理制度、提請公司財務負責人及董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力等。通常,公司在設立總經理的同時,也會選出幾位副總經理,配合總經理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