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首先,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斷依據:
根據以上法條,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1)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僱傭關係的工作人員所為。
(2)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絡,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僱主僱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和認定依據是怎樣的在上文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要認定是否為職務行為只需要找到能夠證明其行為與公司的職務活動有關,就可以進行判定,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大部分會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是出於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