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其一、如果接受轉讓的公司還是沿用原來的公司名稱,公司轉讓之後應當立馬移交公章;其二、如果接受轉讓的公司沒有沿用原來的公司名稱,則不用移交公章。《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