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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欄目: 股權 / 釋出於: / 人氣:2.17W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絡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