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法人登出以後不能立案。法人登出以後,即失去了
訴訟主體資格。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