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向股東主張解除合同。
如果公司登出前沒有進行清算,登出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公司現在登出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登出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後,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