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物業民事糾紛概念是什麼?

欄目: 物業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1.8W

一、物業民事糾紛概念是什麼?

物業民事糾紛概念是什麼?

1、廣義上是指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物業管理服務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包括行政糾紛、民事糾紛。狹義上僅指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因物業管理服務權益而產生的爭議。

2、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常見型別

(1)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的糾紛。部分業主以收費依據不足、前期遺留問題、物業管理質量低下等原因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以此作為“維護”自己權利的主要手段。這類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佔了大多數。

(2)業主委員會更替、業主或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物業管理專案接、撤、管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目前較為突出,如前任和現任業主委員會對各自合法性的認同、相關資料的交接發生的糾紛;前任的物業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不來,前任物業公司不移交相應管理資料等。

(3)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糾正違反業主公約行為的糾紛。針對業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合理安全地使用物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建議整改未果的情況下,通常通過起訴方式解決糾紛。

(4)因物業管理公司侵佔業主共有物業引發的糾紛等。如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在電梯、屋頂、外牆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設定廣告、基站等所得收益,佔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場地的停車收費等歸屬產生爭議。

(5)因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問題而引發的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管理職責的糾紛。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修繕、房屋修繕費用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設立、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

(6)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糾紛。如小區內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被盜,有的屬物業專門安排人員看管,有些發生在小區地面停放、無專人看管,業主起訴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職責,要求賠償,導致訴訟

(7)前期物業管理糾紛。前期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是開發商在物業交付過程中引發的爭議,主要有開發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圖紙資料不全的設施、裝置、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受損引發的爭議;開發商未兌現減免物業管理費、交付配套設施的承諾或存在延期交樓、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爭議等。

二、物業非訴法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引發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樣的,在具體的糾紛發生之後,不管是物業、還是業主,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具體是因為業主、還是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導致物業糾紛發生,然後選擇適宜的處理糾紛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