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形式,其效力具有相對性,業主沒有簽字,則不受公約效力的限制。主要分兩個方面:(一)地域效力,包括業主物業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裝置設施等,具體應以城市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的四至界限為準。(二)對人的效力。由於業主公約必須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簽字承諾,因此業主公約的效力範圍當然涉及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