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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解散物業公司有效嗎

欄目: 物業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4.26K

無效。
業主委員會是沒有權利解散物業公司的,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委會解散物業公司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