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合同起訴狀解除合同應該怎麼寫?
1、標題。須註明為《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等。
3、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
4、事實與理由。提出訴訟請求後,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並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
5、受訴法院。根據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起訴狀的遞交時間。
7、附件。須說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手房買賣在現在看來其實也是最為平常不過的一件事情了,可是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折射出了大家對二手房買賣方面的法律制度不是特別的瞭解,不然的話,當事人就應該知道,每一份民事起訴狀需要有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才能寫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