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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雙方各擔責50% | 租賃合同到期不退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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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退回履約保證金13891.5元。

租賃合同到期不退保證金 法院判令雙方各擔責50%

經審理查明: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租賃某商場內3間場館,租賃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履約保證金為27783元。租賃期滿前三個月,甲公司必須明確書面告知乙公司是否需要續租或撤場。若決定撤場,須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書面明確告知乙公司,否則由此給乙公司帶來損失,由甲公司承擔;若雙方均未書面提出變更續租條件,則預設雙方同意自動續約壹年。

2019年1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27783元。2019年9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傳送一份《續約流程》,其中約定,在2019年9月17日前未提交撤場申請的商戶,視為同意續簽政策自動續簽,本合同季履約保證金將作為續簽定金;同意續簽的商戶在續簽確認單上簽字確認,2019年10月8日起開始籤正式合同。甲公司在回執上簽字確認收到《續約流程》,同時擬定於2019年9月完成相關場地續租工作,但一直未提交撤場申請。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處撤場。2020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傳送《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甲公司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後甲公司因要求乙公司退履約保證金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原告甲公司在收到被告發送的《續約流程》後,仍未向被告提交書面撤場申請,應視為同意續簽,原告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作為續簽定金。但本案中甲公司未在續簽確認單上簽字確認,雙方也未簽訂正式合同。被告對原告的續約屬於合理期待,但原告未向被告書面申請期滿撤場,造成被告可期待利息的損失,故法院酌定被告退回原告一半履約保證金138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