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8年5月,黃先生與張女士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為辦理結婚事宜,達成《婚姻財產協議》,約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2008年10月16日,黃先生與張女士登記結婚。
2009年8月7日,黃先生向張女士出具借據一張,約定借款50萬用於投資A公司股權,佔比1.0638%,該股權及股權衍生的所有權益全部歸張女士所有,與黃先生無關。
2012年7月,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並主張A公司股權歸其所有,系其個人財產。
二、爭議焦點
登記在黃先生名下的股權是否張女士個人財產?
三、裁判觀點
洛陽離婚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A公司股權及股權衍生的所有權益歸張女士個人所有。
四、律師點評
洛陽離婚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關於股權歸屬問題,根據《借據》的約定表述,“黃先生用50萬元購買股權後,該股權及股權衍生的所有權益全部歸張女士所有”,故該《借據》可視為張女士、黃先生就股權的出資、登記與權益歸屬所達成的合意,雖然《借據》中表述為借款,但結合借據的前後表述,可以確認黃先生在出具《借據》時雙方的本意應為黃先生名下的股權是為張女士出資,因此,判決該股權及股權衍生的所有權益全部歸張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