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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有什麼法律後果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2.67W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本該互相忠實,建立起高度信任的關係。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方背棄承諾,發展不正當婚外關係的情形,也就是俗稱的“出軌”,有的甚至演變為婚外同居,嚴重破壞了婚姻的和諧與穩定。

婚內出軌有什麼法律後果

這種背離《民法典》基本價值取向的行為,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對於因對方不忠而受有損害的另一方而言,又能夠如何尋求救濟呢?本文將循著這一路徑展開梳理。

一、“出軌”行為界定


“出軌”屬於日常生活用語,筆者通過檢索,未發現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採用過這一表述,那麼在探討本文的問題之前,首先要對“出軌”的法律含義進行解析。


(一)“出軌”的內涵


日常生活中“出軌”行為五花八門,無法被一種特定的型別完全涵蓋。結合《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本文認為“出軌”應當主要是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的行為。


(二)“出軌”的標準


那麼特定行為型別是否構成“出軌”?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構成“出軌”?這涉及到對“出軌”行為認定標準的問題。生活中,由於婚姻關係的強人身屬性,不同人對於婚姻忠實的期待不同,因此對於“出軌”的認定往往也存在較大的主觀分歧,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給出統一的客觀標準。


事實上,本文認為結合社會用語習慣,“出軌”一詞含義較為廣泛。但在法律上,更有意義的並非對“出軌”行為的外延進行精確的界定,而是對其進行型別區分,針對其中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進行法律後果的分配。即明確究竟何種情形下“出軌”會導致離婚,以及更進一步會如何影響離婚財產分配,是否產生損害賠償問題。





二、“出軌”是否必然導致離婚

我國《民法典》對於離婚採納的是“破裂主義”立場,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依據。基於此,《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的五種一般情形,其中“與他人同居”屬於典型的“出軌”行為,但該條同樣規定了兜底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就“出軌”行為而言,如果達到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當然能夠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反之則可能無法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得到法院支援。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也無法僅以對方違反了《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的忠實義務為由起訴。



三、因“出軌”導致離婚,如何救濟無過錯方?


(一)一方“出軌”是否影響離婚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為離婚分割財產時“出軌”方少分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主要的立法理由是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因過錯方導致的離婚情況較為突出”,因此“加大對婚姻中過錯方的懲罰力度”。當然,就法條表述而言,並未明確具體的分配標準,日常生活中常有“婚內‘出軌’淨身出戶”的說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要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無過錯方的受損程度綜合判定。


(二)一方“出軌”,對方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五種情形,其中“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兜底規定極大擴張了能夠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範圍。就損害賠償的範圍而言,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後者,按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多分財產和損害賠償能否並用


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同時主張多分財產和損害賠償,此時二者如何釐清呢?本文認為,由於《民法典》第1087條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因此適用範圍較廣;而《民法典》第1091條列舉了具體的適用情形,因此適用範圍相對更窄。當滿足《民法典》第1091條適用條件時,如構成“有其他重大過錯”,則無論是多分財產還是損害賠償,都能夠起到對無過錯方進行救濟的效果,在多分財產無法充分彌補無過錯方損失的情形下,應當進一步支援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從而實現填平損失的目標。






總而言之,通常所稱的婚內“出軌”並不必然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如果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則法院應當支援離婚的請求,並且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配。同時在符合《民法典》1091條規定的情形時,對方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當結合“出軌”方過錯程度和無過錯方受損程度,儘量予以充分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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