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林某某經營紡織企業,為了降低進口成本,非法牟利,謊報進口貨物名稱,涉嫌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達幾十萬元,案發後,林某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拘留。
二、辦案經過
史曉東律師接受委託後,為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林某某,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林某某不批捕,林某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林某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林某某適用了緩刑。
三、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偷逃應繳稅額 ,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援。但考慮到林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且林某某自歸案其就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四、法條連結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