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常年遭受家暴的妻子一次起訴獲離婚 |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4.92K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常年遭受家暴的妻子一次起訴獲離婚

本案原告在二十歲時嫁給被告,婚後被告經常喝酒並無故家暴原告,並在2018年時將原告趕出家,原告只能回到孃家並外出工作。

       本案起訴以後,被告拒接法院電話甚至在收到起訴狀等材料後立即撕毀,可見被告性格暴躁。被告也明確表明不願離婚不會出庭參與庭審。因此為了達到離婚的訴訟目的,我們必須充分舉證被告家暴及原告離家多年的事實。律師通過與原告詳談,得知原被告的孩子已滿二十歲,對原告被家暴的事實清楚也願意作證,因此律師向法院申請其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要出庭作證同時該證言能起到作用,必須要證明證人為原被告的孩子,例如戶口本、出生證明等。但是以上所有材料都被被告隨身攜帶,原告無法得到並提供為法院。同時原告拒絕回到被告的戶籍地的派出所調取證明,最終開庭當天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並陪同原告到公安局、行政服務中心調取材料無果以後,經與法官溝通,原告到孩子出生醫院影印調取出生證明材料。

       終於,不負努力,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讓原告重獲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