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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如何無罪辯護? | 杭州知名刑事律師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68W

網際網路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失的內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雙刃劍,負面效應不可忽視。不僅各種不良資訊充斥網路,詐騙陷阱更是防不勝防。為了應對該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這一罪名,當面對這種案件時,如果有效辯護,筆者談一點自己的想法。

杭州知名刑事律師:涉嫌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如何無罪辯護?

 

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概念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指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或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如何辯護?

分析關於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概念和刑法規定,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做無罪辯護:

1、是否知道是違法犯罪資訊?

本罪的主要要件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對設立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釋出的資訊是用於實施詐騙、銷售毒品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明知狀態,也就是說,如果嫌疑人不是明知狀態,而是在不知情或者過失狀態設立了或者釋出了違法犯罪資訊,不屬於犯罪,辯護律師完全可以做無罪辯護。

    2、釋出的是否是違法罪犯資訊?

行為人設立違法犯罪網站、通訊群組,主要是從事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但並不限於法律明確列舉的這幾類違法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設立網站是為了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設立的網站或者釋出的資訊,雖然也違反我國的法律或者政策規定,但是資訊內容並不屬於犯罪的,不應當構成本罪,最多是接受行政處罰,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構成本罪,律師在辯護時一定要認定調查清楚設立的網站或者釋出的資訊是犯罪資訊還是簡單的違法資訊,如果是簡單的違法資訊,因做無罪辯護。

3、是否情節嚴重?

構成下列情形的,屬於情節嚴重,如果不構成下列情形,罪名不成立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釋出有關資訊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賬號傳送有關資訊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傳送有關資訊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資訊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