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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2.06W
《民法典》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理念,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那麼在實踐當中,該如何理解家事代理權的適用和行使方式呢?家事代理權行使後,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做的行為,對夫妻雙方均發生效力,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舉例來說,妻子每天去市場買菜不需要向丈夫提前打報告,丈夫下班買瓶酒喝不需要獲得妻子批准,這些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進行的購買行為自動對另一位配偶發生效力。家事代理權是一把雙刃劍,它的存在既不代表配偶對另一方實施的所有民事行為都要承擔責任,也不意味著一方配偶可以對另一方實施的行為以不知情為由任意反悔,家事代理權有嚴謹的行使規則。在適用範圍上,其代理的事務僅限於家庭日常事務。例如一家的食物,衣著等用品的購買,保健、娛樂、醫療,子女的教養,傢俱及日常用品的購置,保姆、家庭教師的聘用,親友的饋贈,報紙雜誌的訂閱,皆包含在內。對於這類事務,夫妻間均有代理權,一方不得以不知情為由推卸共同責任;超出這類事務範圍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一方不得擅自決定。面對突發事件,家事代理權也並非只能機械的適用卻毫無例外的情形。夫妻一方在緊迫情形下,如果出於為婚姻共同生活利益的考慮,某業務刻不容緩,並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類似原因無法表示同意時,推定夫妻一方對超出日常事務代理權範圍的其他事務的代理有代理權。對於第三人來說,如果和對方簽訂合同便要時刻擔憂來自對方家人的反悔,這明顯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交易的穩定性。所以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實施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這個行為無法使第三人辨別是否已經超越日常事務代理,則其配偶應當承擔責任。若夫妻一方存在濫用家事代理權的行為,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對代理權進行限制,但同時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種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