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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失去了房屋 | 無風險意識的為他人抵押擔保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09W

無風險意識的為他人抵押擔保,最終失去了房屋

無風險意識的為他人抵押擔保,最終失去了房屋

 

【基本案情】

    A國中畢業後在C城市經營水產生意,通過數年的努力,終於全款購買了一處商品房,並有了一定的存款,準備和相戀多年的物件結婚。B是外地人,在C城市經營一家貿易公司,B的兒子也在C城市經營鋼材生意,因業務關係,A與B結識。平時,B經常邀請A參加一些高檔酒會,稱兄道弟,偶爾也會給A介紹一些業務,A感覺B比較有實力,人也不錯。在一次酒會上,B告知A想擴大生意規模,需要向銀行貸款,銀行需要C城市本地的房產做抵押擔保,但由於B的房產都在老家,在C城市並無房產,所以提出請A幫忙。

    B告知,B的兒子會提供保證擔保,為了打消A的顧慮,B告知,就算貸款期滿B還不上貸款,B在老家是有多處房產,且B的兒子也會主動幫B歸還貸款的,請A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只是滿足一下銀行的手續要求,並無風險。A礙於情面,又缺乏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最後連內容都沒有看,就在B提供的銀行手續材料上簽字,後辦理了抵押登記。後由於B經營失敗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將A起訴到法院要求實現抵押權,開庭時,A才知道,A當初簽字的協議上約定了如B到期無力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先通過法院拍賣A的抵押房產來實現債權,不足部分再向B的兒子主張權利。最後在執行程式中,A的房產被拍賣變現,銀行實現了債權,A卻失去了奮鬥數年才購買的房屋。

 

【律師解讀】

    A之所以失去了房屋,表面原因是太相信別人和沒有認真閱讀手續材料,但深層次的原因是缺乏對擔保法律法規的瞭解,導致無法甄別風險和不知道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A對擔保法律有一定的瞭解,完全可以通過要求B提供老家的房屋向A做抵押反擔保措施,或者仔細閱讀銀行手續材料後,對是先向A主張實現抵押權還是向B的兒子主張連帶責任保證的順序做出有利於A的安排,或許是另外一個結局。

 

【律師提示】

    社會和市場風險無處不在,為他人的債務提供物的抵押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需要慎之又慎。提前對他人的徵信狀況、名下財產狀況、訴訟執行狀況及實體經營狀況等進行適當的瞭解,很有必要讓他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仔細閱讀和審查相關需要簽署的法律檔案,條件允許時,可以請律師介入儘可能防範法律風險。

 

 

作者介紹:

    丁科峰律師,安徽深藍(蕪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共黨員。專業側重於財富保全與傳承、刑事辯護、建設工程、船舶水運、房產交易、合同糾紛、工傷維權、離婚析產以及侵權索賠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實務。另,自執業以來先後為南陵縣人民政府、南陵縣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鏡湖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格家房產數十家門店、蕪湖市雲車物流有限公司、巨集大國源(蕪湖)資源環境治理有限公司、蕪湖市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蕪湖德仁航運代理有限公司、蕪湖艾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蕪湖晟源電器有限公司以及蕪湖恆聯機電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積累了豐富的政企法律服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