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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父母全款買房是不是共同財產? | 杭州婚內房屋財產律師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4W

在我們的生活中,父母出錢為子女買房,一般不會寫書面協議,也不會明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還是贈與給小夫妻倆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杭州婚內房屋財產律師:結婚後父母全款買房是不是共同財產?

對於這個問題,《民法典》出臺後,司法界有爭議,但也有主流聲音。

爭議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只要夫妻雙方沒有作出其他約定,房產性質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出資的父母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一行為,就包含了出資方是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意思表示,房屋性質應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怎麼處理的呢?

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把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一行為,能不能認定為出資方將房產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的意思表示。

最高院給了我們判決的指導方向。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中給出的觀點是,結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的,應認定為是對己方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屋性質應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等於是向社會明確了房屋產權人是自己子女個人,而不是夫妻雙方。這也更貼近於出資父母的本意,也有利於平衡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符合公平原則。

最高院的觀點對司法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所以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司法實踐中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杭州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由於司法審判存在地域差別性,為了規避風險,李曉娟律師建議遇到類似問題最好事先約定清楚,避免在離婚時不能保護自己和父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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