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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只有個人借條的如何處理

欄目: 法律論文 / 釋出於: / 人氣:2.91W

一、合夥債務只有個人借條的如何處理

合夥債務只有個人借條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具出具的條件是否屬於合夥債務,要依據個人的借款是否用於合夥企業的經營,如果能證明用於合夥企業經營的,就是屬於合夥企業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合夥經營債務如何認定和承擔

合夥債務,指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是指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1、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1)世界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都無不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2)我國法律規定,合夥債務由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3)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對合夥人是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採取的是連帶主義,即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