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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二)

欄目: 法律論文 / 釋出於: / 人氣:8.55K

(二)保險詐騙罪著手認定的理論分析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二)

法定行為開始說源自刑法關於著手認定的一般理論,依據此觀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隱瞞欺詐行為就直接認定為著手,這種直接比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的方法可以減輕司法實踐種對保險詐騙罪著手認定的壓力,操作性強,一定程度上節省了司法資源,但法定行為開始說的缺點也是明顯的。首先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罪都是由實施隱瞞欺詐行為開始,而這種欺詐行為往往會觸犯其他罪名,法定行為開始說易造成對行為人行為的重複評價。其次法定行為開始說無形中擴大了保險詐騙罪刑罰的懲治範圍,有違我國刑法的謙抑性。保險合同是一種商業合同,行為人實施虛構保險標的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時,雖然其主觀上是基於保險詐騙的故意,但從保險公司角度,在行為人進行索賠前,與之簽訂保險合同不過是一次普通的商業行為,而簽訂該合同並不會造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行為人的行為對保險經濟秩序的破壞也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若依法定行為開始說,行為人已經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著手,此時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無疑會擴大刑罰的適用範圍。最後法定行為開始說的嚴格適用易在司法實踐中造成罪刑不均衡的後果。我國刑法定罪量刑務必達到罪責刑相適應,主客觀相統一,法定行為開始說只是單一強調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忽視行為人主觀傾向,從客觀出發推斷主觀易造成一刀切的局面,有違我國刑法原則。索賠說的觀點是基於法益保護角度提出的,在行為人實施虛構保險標的等行為時,保險公司的財產並沒有遭到現實損失,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對保險詐騙罪所保護的保險經濟秩序沒有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因此不能認定此類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著手,而當行為人開始向保險公司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時,保險經濟秩序就面臨著行為人索賠行為的現實危害,若存在內外串通情形,保險公司的財產極易造成損失。索賠說的觀點與日本刑法理論認定保險詐騙行為著手的觀點類似,彌補了法定行為開始說的一些不足,首先索賠說的觀點不會造成對行為人行為的重複評價,因為索賠說是以保險詐騙行為中的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作為著手點,在此之前行為人的行為可以單獨評價,若行為人先前的隱瞞欺詐行為觸犯了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罪名時,司法實踐中就可以對行為人的多個犯罪行為數罪併罰。其次索賠說的觀點不會擴大保險詐騙罪的刑罰範圍。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行為人雖然虛構了保險標的,但也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只要行為人不進入索賠階段,保險公司就不會有任何財產損失,對保險詐騙罪所保護法益的侵害也微乎其微,此時就沒必要對行為人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最後索賠說達到了主客觀相統一,因為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有故意犯罪傾向的情況下才會去實施騙取保險金的索賠行為,將索賠行為視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著手解決了法定行為開始說客觀歸罪的弊端。索賠說的觀點無法解決我國保險詐騙罪的司法難題。首先該觀點無法解決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定罪處罰問題。舉例說明,欲以火燒自有汽車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幫助購買汽油甲剛將汽車點著便遭群眾舉報,被警方抓獲,此例中有保險詐騙罪的幫助行為,若依索賠說觀點,此時甲火燒汽車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著手,對甲最多以放火罪論處,此時乙只有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故意而沒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對乙不能定性為放火罪的幫助犯,因為甲作為實行犯並沒有保險詐騙的犯罪行為,因此對乙不能定性為保險詐騙罪的幫助犯,這顯然有違我國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次該觀點有違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罰第一百九十八條列明瞭保險詐騙罪的行為表現形式,若是以行為人開始向保險公司索賠作為保險詐騙罪的著手點,相當於只要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向保險公司索賠就構成保險詐騙罪,而刑法列明的編造虛假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等隱瞞欺詐行為就不是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刑法對其罪狀的描述完全多次一舉,這有違現行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立法初衷。虛假資訊傳遞說的優點是結合了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突出觸犯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是在非法佔有保險金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向保險公司傳遞虛假資訊的犯罪行為,吸收了法定行為開始說和索賠說的優點,做到了主客觀相結合。虛假資訊傳遞說也有諸多不合理之處,首先與索賠說觀點缺陷一樣,虛假資訊傳遞說解決不了共同發犯罪中幫助犯的定罪處罰問題,正如上述火燒汽車的案例,甲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卻未來得及向保險公司傳遞虛假資訊便被抓獲,此時對乙的幫助行為的便無法認定。其次,在虛構保險標的型保險詐騙中,容易將刑罰範圍擴大化,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犯罪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的方式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依虛假資訊傳遞說的觀點在行為人簽訂合同時就形成了對保險公司虛假資訊的傳遞,也就構成了保險詐騙罪犯罪著手,但在行為人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前,保險公司財產沒有遭到現實損失,保險經濟秩序這一法益尚未遭到緊迫的危害,此時將行為人簽訂保險合同這一民事行為定性為保險詐騙罪的著手會導致刑罰範圍擴大。最後,司法實踐採納虛假資訊傳遞說的觀點難度略大,資訊傳遞的方式、效果都缺乏明確的指引,只能依靠法官主觀判斷,這在加重了法官的裁判負擔的同時給予法官過大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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