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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責任? |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借款

欄目: 法律常識 / 釋出於: / 人氣:1.47W

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借款,誰來承擔責任?

您好,我是一個日化用品批發商,2016年為了擴大經營,我和丁某簽訂了委託貸款的代理協議,約定由丁某代我向某銀行貸款30萬元,並將自己的印章交給了丁某。後來我發現丁某為了完成任務,竟然以我的名義到某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借款利息比代理協議中約定的借款利息高很多。四個月後,貸款公司找到我要求我還款,可是我對丁某擅自以我的名義向貸款公司借款毫不知情,於是拒絕還款,貸款公司便將我告上了法院。請問,對於代理人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的行為我應當承擔責任嗎?

律師答疑

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上述法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即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即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由於不完全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致使合同不能當即生效,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追認才能生效。本案中,您僅委託丁某以您的名義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丁某卻以您的名義到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其行為顯然屬於無權代理,因此其和貸款公司之間的貸款合同只有您追認後才能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