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交房的業主要不要給物業費
1、未交房的業主不要給物業費。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已交房,業主未住的,也是需要繳納相關物業費的。
4、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二、沒簽物業合同要不要交物業費
1、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享受了物業的服務,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
2、一般情況下,物業合同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之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3、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專案,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不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