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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當防衛 | 被毆打“反殺”對方

欄目: 法律常識 / 釋出於: / 人氣:2.26W

這是我參與辦理的真實案例。我的當事人,女性,一個人帶著孩子在商場排隊買奶茶,結果因小事與後面排隊的兩口子發生言語衝突,結果對方的男士直接動手,女士跟進,我的當事人在反抗過程中亂甩胳膊,在警察到來之前,對方兩口子一個臉被抓傷,一個手骨折

被毆打“反殺”對方,是正當防衛

警察出警帶回派出所,按照程式,雙方各自驗傷,我的當事人是輕微傷,對方男士輕微傷、女士輕傷二級。

我們這一方的意見是,對方在人數、體力優勢的情況下,先動手大人,我的當事人只是躲避、抵擋。警方檢視監控錄影,也認為我的當事人沒有主動攻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最後決定不按照刑事案件處理,雙方調解結案。

實踐中,這種案件容易被定性為“互毆”。

那麼,明明是對方先動手打人,我反抗了導致對方受傷,因為他傷的重,警方就指控我故意傷害罪?這不是正當防衛嗎?

對,這就是正當防衛!根據最高檢、公安部最新的《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以後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作為被打的人,你要毫不猶豫的反擊,如果反殺他,也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指導意見提出,碰到這種“互毆”的案件,檢察院要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不能只看傷害後果,受傷重的就有理。

    法律不會也不應該讓好人吃虧!

下面是《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相關條款:

(七)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傷害後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後退等應急、防禦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九) 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凶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