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云因小麗借款一直未還,故拿著小麗當初借款時留下的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小麗償還借款。小云稱:2015年5月7日,小麗向小云借款25萬元並出具借據一份,並承諾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後經小云多次催要,小麗拒不償還,故訴至法院。
而小麗卻在庭審中表示:自己從小云處借了25萬元,但雙方未約定利息,且已償還小云16.29萬元。
經法院查明:
2015年5月7日,小麗向小云借款25萬元,並向小云出具借據一份,該借據載明:“今借到現金貳拾伍萬元整(250000元),小麗,2015年5月7號”。後經小云催要,小麗通過微信轉賬給小云愛人1萬元、向小云愛人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轉賬7.95萬元、向小云愛人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存款3.55萬元,以上三筆款項共計12.5萬元,下餘12.5萬元至今未償還。
法官判決:
一、被告小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小云借款12.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小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為什麼小云的利息要求沒被支援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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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
本人xxx,因xxxx(事項),今收到xxx(出借人資訊)(身份證號:xxxxx)以xxx(現金/銀行轉賬)出借的款項,共計人民幣xx萬元整(¥xx0000.00),借款期限x個月[期限建議大寫,避免篡改],月利率百分之x(x%),x年x月x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百分之x(x%)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xxx
身份證號:xxxxx
借款日期:x年x月x日
附: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
本文為劉彥言律師原創,轉載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