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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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呢?
關於附條件的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l、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質上是民事法律行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為之上的約款,而93條 2款實際上的含義是所附條件為當事人的解除權形成的原因,這種解除權以約定的形式取得,是94條法定解除權的補充。